河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21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永利集团官网科研机构是学校加强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推进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条 永利集团官网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的研究所(室)、中心,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托永利集团官网建立的研究所(室)、中心。
第三条 科研机构设置应与学校、院(部)的发展总体规划相一致,一般情况下不设独立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 科研机构设置根据效益和科研项目优先的原则,实行滚动管理,合理配置校内资源,使永利集团官网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第五条 科研机构设置应有利于永利集团官网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能够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发挥优势,积极争取、承担各级各类课题,促进永利集团官网优势、特色研究领域的形成。
第二章 基 本 条 件
第六条 有明确的科研方向、突出的研究特色和可行的发展规划。
第七条 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有比较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相当的科研能力。
第八条 承担过厅级以上项目或横向研究课题并拥有相当数量、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有一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 有开展工作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应是永利集团官网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且原则上一人不得同时兼任同类科研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机构的申请需填报《河北师范大学学科研究机构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科技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召开有关专家论证会,对拟成立的科研机构名称、研究领域和方向、发展规划等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对于校内不占编制的非独立科研机构,科技处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校内占独立编制的科研机构,科技处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初步意见,会同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教育厅属、省属科研机构,科技处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报有关上级部门批准。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处负责对科研机构进行管理,并积极为其从事科研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各科研机构每学年初应向科技处报送当年科研计划,学年末应报送当年科研总结。
第十九条 学校每三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评估,对于未能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研究机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即予撤消。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其各类经费应进入学校财务账户,按学校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科研机构凡有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名誉或实际损失的,一经查实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即予撤消,并对主要责任人及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