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30 浏览次数:0次
校科字[2016]15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北省关于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精神,激发科研人员研究活力,提高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率,基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特性,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及河北省财政下达的用于资助科学研究的专项基金。具体包括资助设立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等。
第二条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含间接成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三部分。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合理使用。
第三条间接费用的比例有明确管理办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学校制定的比例执行。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2、根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特性和河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经费资助实际,省级财政资助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执行。
第四条间接费用的预算额度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自行拟定。间接成本和管理费学校按照间接费用的1%和3%的比例提留,其余部分作为项目组绩效支出。
第五条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仅限分配给项目组成员,按财务规定进行纳税。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绩效支出要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充分考量项目组成员在研究中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发放,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七条项目绩效支出从立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按年度发放。绩效支出的80%在研究周期内发放,另20%应在项目正式结题(以结项证书为准)之后发放。具体分配流程如下:
1、项目负责人根据上一年度项目研究进度、完成质量以及研究成员的贡献度,制定绩效分配方案,填写科研项目绩效分配方案申报表。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项目申报书及预算回执,直接对项目年度内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对负责人提交的绩效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最终在科研项目绩效分配方案申报表签署意见。
3、绩效支出每年4月发放一次。请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实际和时间节点合理安排,及时将绩效分配方案交到所在单位待审。各单位务于每年4月底前将符合绩效发放要求的名单及科研项目绩效分配方案申报表一式三份报送社会科学处。
4、社会科学处依据项目申报书及经费预算回执等相关规定对项目绩效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报送学校人事处、财务处。
5、人事处、财务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流程发放项目绩效支出。
第八条项目研究周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1、未及时有效的开展研究工作的;
2、未参加项目年度检查、中期检查的;
3、对项目研究周期、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及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的;
4、科研档案不健全的;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结题验收材料等未及时提交社会科学处备案的;
5、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项目结余经费继续归项目组从事相关研究规划合理使用,学校不统一收回,项目负责人负责,学校财务监管。两年后仍有结余的,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有规定的学校统一收回。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