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20 浏览次数:0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科研管理水平,鼓励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研管理人员,经学校研究决定评选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为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时间
评选工作安排在3月份进行,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全校各单位从事科研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选名额
按全校参评人员的15%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科研管理工作。
(二)全面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努力钻研业务,并取得突出成绩。
(三)工作在科研管理第一线,爱岗敬业,并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新问题,分析新情况,探索现代科研管理规律,学习新的管理经验,具备较高的科研管理水平和能力。
(四)单位科研工作各项指标取得突出进展,本人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提出的建议被本单位或学校采纳;创新思路,完成相应调研报告、情况分析或取得理论成果。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负责向学校推荐人选;
(二)科技处负责组织学校的评审工作;
(三)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学校对评选出的科研管理先进个人进行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